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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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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热希、孟克毕力格、赵永智、辛海洋、牧仁、云吉德、乌东格日乐、刘新平、徐飞鹏、杨生宝、常治华、乌日娜、雪冬、苏日塔拉图、赛熙雅乐图、冯莉莉、秦建飞、尼斯格乐、高和平、图门吉日嘎、苏雅乐图
所在代表团:昂素镇代表团
建议全文:
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我旗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根据牧草生长规律,3月初,苜蓿、沙蒿、沙柳等开始发芽,返青期开始,尤其是沙区、巴拉尔地返青期更早,而牧草开始返青时期进行休牧是保护草牧场的关键,3月20日开始休牧对植被保护和土壤恢复不利影响较大。每年5月初,牧草返青期结束,但是休牧期于6月20日结束,导致养殖成本过高,需要对休牧时间和休牧补贴进行调整。
建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第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结合全旗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将休牧期调整为每年3月5日至5月5日,并对2.12元/亩的休牧补贴进行合理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