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斌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建议》第21号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旗物业管理的关心。我中心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物业服务不主动、不到位、不全面,收费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低,居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强烈的情况,我中心以贯彻落实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积极组织实施了以下工作,力争改进我旗物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培训,督促物业企业诚信经营
针对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不到位的问题。我中心一是每年组织鄂尔多斯市物业协会专家对全旗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培养正确的服务观念,精心服务、用心管理,以此来培养人员的服务理念,提升管理服务的水平。二是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公开公示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二、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新机制
今年我中心草拟了《鄂托克前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行业监管职责,推动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下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各自“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向居住社区、小区延伸,部门联动执法,共同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三、加大力度逐年完善小区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部分小区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我中心每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逐年对全旗各小区进行改造维修,对于无专业化物业管理小区,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从居民反映矛盾强烈的小区入手,建议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组织其他力量对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的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道路、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区域风貌和公共秩序的活动,早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四、加大物业监管工作力度
目前,全市已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利用市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对各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根据物业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社区意见等情况,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等级。对物业企业实行信用分级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