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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医疗保障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4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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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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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高建林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等现行惠民政策,梳理全年自付比例较高的城乡居民,按比例予以资助,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提高医保综合报销比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单位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封顶线,全部予以救助。

2.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70%,不设救助封顶线,但救助后总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不超过90%。

3.低收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剩余合规费用救助起付线5000元,救助比例50%,不设救助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并经大病保险报销的,剩余合规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50%,不设救助封顶线。

4.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低收入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并经大病保险报销的,剩余合规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50%,不设救助封顶线。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执行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报销政策的,按照人员类别比照住院救助政策报销。

6.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药费用须先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鄂托克前旗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鄂托克前旗医疗保障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方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创新医疗保障新做法新措施,不断补齐短板弱项,奋力推动鄂托克前旗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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