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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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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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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纪旭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藏锦鸡儿自然保护区内农牧民生产生活情况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农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号)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符合以上条件的户子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事农牧业生产。

近年来,我旗对自然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户,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落实了部分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为养殖户从传统放牧转型设施养殖提供了基础。同时,还推广了羔羊短期育肥出栏等养殖技术,减轻生态压力的同时,增加了保护区养殖户收入。

    下一步,我们进一步探索,适合保护区内农牧户的种养殖模式,对保护区农牧业产业进行结构调整,促进保护区生态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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