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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 第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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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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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虎、苏丽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38号)和《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全面推进解决群众住房“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2024〕32号)要求,我旗历史遗留“办证难”小区共13个,其中,上海庙镇转移农牧民安置小区5个共1092套,分户渠道已打通,群众依申请可正常办理不动产权。截至目前,已办理分户登记794套,分户率72.71%。

关于部分上海庙转移农牧民小区住房经历多次买卖,相关账目较为混乱,不动产权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解决途径有以下两点:

    一是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需符合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如果房产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前经历了多次买卖,首先需要检查所有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签署的先后顺序,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根据《契税法》第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办理登记前缴纳契税。由此说明,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每一手交易的买受人都应当缴纳契税,最后一手买受人与第一手出卖人订立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将导致中间环节买受人逃避纳税义务,客观上造成税收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二是如果多次买卖引发了纠纷,如买家之间对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等。法院将根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双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决房产的归属。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嘱托文件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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