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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社会工作部关于旗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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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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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高建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社区工作者到龄退出后的工资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托克前旗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鄂前政发〔2021〕24号)以及《鄂托克前旗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鄂前党组通字〔2021〕30号)等文件精神,我旗有序落实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切实保障其权益。

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对已纳入“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全面落实“五险一金”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到龄退出岗位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下派人员待遇

镇级机关事业单位下派至社区工作的人员,根据身份性质分类保障。

1.事业编制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2.雇用工人员。按照《鄂托克前旗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享受雇用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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