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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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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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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查和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议案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2.组织对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3.监督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自治区、市有关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事件提出监督建议和报告。

  4.对旗人大常委会要审议的有关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

  5.对全旗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如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经营政策、重大项目及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重要专项资金等进行审查,并报告主任会议。

  6.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所作的报告。

  7.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上下级人大相对应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8.负责全旗境内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监督,对大气噪音、废弃物和城乡建设、林地、草原、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9.调查全旗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和涉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常委会、旗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报告。

  10.参与审查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决议、决定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提交报告说明。

  11.对涉及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12.审查旗人大常委会交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农牧和环资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命令,并提出审查意见。

  13.根据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组织旗人大代表对本旗负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视察和评议,对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决定。

  14.承办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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