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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大理论工作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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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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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鄂托克前旗人大理论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有志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的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非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探讨人大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主管单位鄂托克前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鄂托克前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鄂托克前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创新,确定研究规划和重点方向、课题;

(二)围绕全工作大局和旗、镇人大工作,组织、推动人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交流人大理论、人大工作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编印相关资料及电子载体;

(四)组织开展学习考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五)反映鄂托克前旗有关人大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决策参考;

(六)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与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各盟市人大(工委)、市内各级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开展人大工作研究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内从事或者热衷人大工作以及人大工作研究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活动,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的决议;

  () 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开或延期。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鄂托克前旗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鄂托克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政拨款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 为本会开展研究工作服务;

() 资助会员调查研究;

() 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 编辑、出版本会关于人大制度研究的论著;

() 本会部分日常工作费用等。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 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鄂托克前旗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自鄂托克前旗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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