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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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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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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帅代表:

构建“旗属国有企业+嘎查村集体+农牧民”的产业开发模式,是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旗属国有企业拥有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势资源。可以为产业开发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产业的整体效益。嘎查村集体掌握着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能够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组织农牧民参与生产,充分发挥当地劳动力优势。农牧民作为生产的主体,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和本土知识。他们对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更为熟悉,能够为产业开发提供实际操作层面的建议和支持。

近年来,旗属国有企业根据现有资产、立地条件优势,以土地入股、土地+厂房建设等方式,采取立地、飞地、抱团等发展模式,为农牧民谋福利,全力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鄂西集团联合水泉子村、芒哈图嘎查和敦达图嘎查进行“飞地抱团”,整合资金710万元,以项目前期手续及土地入股形式,建成7000㎡储煤棚,每年租金200万元,四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鹰骏公司引进特布德嘎查劳务机械队参与渣场项目建设,每年帮助嘎查村增收10万元。同时,将嘎查阵地作为重型车辆自助清洗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建成后可为集体经济创收近70万元/年。正腾集团参与4GW大基地开发,征地给予农牧民经济补偿,帮助农牧民转岗就业和增加基础设施保障。惠民公司通过“托管运营”方式扩大香菇产业,由村集体建设菇棚,公司着重打开销售渠道,公司化运营使香菇产量、质量也有了可靠的保障,安排了洪山塘村及周边地区30余人就业。

    “旗属国有企业+嘎查村集体+农牧民”的产业开发模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通过三方的合作,可以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沟通协调、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今后,旗国资委将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确定适合的产业开发项目,并明确国有企业、嘎查(村)、农牧民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三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充分协商、共同决策。一是国有企业发挥资金和技术优势,为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和技术支持。可以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二是嘎查村集体整合土地、劳动力等资源,为项目提供生产场地和人力资源。可以组织农牧民成立合作社或专业生产队伍,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农牧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提供农业生产经验和本土知识。可以参与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四是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分配项目的收益。可以根据各方的投入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五是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项目的发展和壮大。可以通过分红、奖励等方式,激励农牧民和嘎查村集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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