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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旗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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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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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孙树兵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5年3月6日,我委印发《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鄂前发改发〔2025〕5号)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文件第七条“自来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已明确社区用电、用水、用气收费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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