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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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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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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贺希格吉雅、王伟、辛海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综合行政执法队罚没款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补充日常经费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针对本建议中提出的执法经费紧张导致柠条植被防管护力量不足、执法车辆运行困难等问题:我旗乡镇运转经费按照定额保障,请乡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强化预算约束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通知》(内财预发〔2024〕493号)的精神压减一般性支出,腾出财力加大对执法队经费保障。

针对本建议中提出的罚没款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补充日常经费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明确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违反者需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罚款属于非税收入,需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返还罚款变相形成“坐收坐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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