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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关于旗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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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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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海英、薛金娜、菅文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旗高标准农田项目到户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高标准农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扣“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配套建设内容实施。

一、关于“项目未普遍到户,受益不均”的问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4〕190号),选址要求坚持“五个必须、四个优先、两个严禁”。“五个必须”:一是储备的项目区内必须有80%以上耕地已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二是储备的单个项目建设必须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平原区控制在3000—10000亩,丘陵山区控制在1000—50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储备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将剩余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一个项目区集中推进。三是储备的项目必须满足建设需求的水土资源,水浇地高标准农田可以满足所有耕地灌溉需求的水源和用水指标;旱作高标准农田耕层厚度大于25cm,田面坡度小于15°,降水量350mm以上或具备非充分灌溉条件。四是改造提升项目储备地块必须纳入十二五清查评估数据库,已划为或能够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五是提质改造储备项目必须已经完成移交农牧部门的手续。“四个优先”:一是水浇地优先储备拟整村整组整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旱地优先支持拟实施旱平地田块调换整合及旱坡地梯田化改造的。二是改造提升优先储备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未实现高效节水灌溉的。三是优先储备平原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的地区。四是优先储备实施后新增耕地比例高和粮食产能提升明显的。“两个严禁”:一是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严禁储备已纳入十二五清查评估数据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地块。二是严禁储备地类属性有争议、耕地权属有纠纷、改造提升原项目存在遗留问题的地块。

在具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我局结合各镇农牧业产业布局、地块属性、农牧民意愿及项目勘察设计等多方面要素,在征求各镇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地块。截至目前,全旗高标准农田累计建设27.26万亩,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上图入库18.68万亩,2019年以来旗农牧和水利局实施高标准农田8.58万亩。我局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全旗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示范带动、先易后难、整村推进”的原则,逐村逐户推进,力争在2035年将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二、关于“项目带来的收益在分配上不均,一些企业或大户通过流转获得更多收益而农户只能收取少量佣金,没有充分享受到项目带来的净值收益”的问题

1.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第二章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迄今为止项目实施对象均符合政策要求。从享受项目对象占比来说,2019年以来(包括2025年新建),我旗累计建设高标准农田8.58万亩,其中,项目到户7.72万亩,项目到企业(农户土地流转给企业)0.86万亩。

2.土地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属于正常市场行为。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缺乏充分劳动力的大龄农户),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也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在土地流转中,政府部门属于服务者、监管者和引导者,需平衡好“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关系,既不越位干预,也不缺位监管,确保土地流转真正惠及农民和农业发展。

3.高标准农田对地不对人,其核心是通过加强农田灌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从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供给。农户的主要收益来自于通过从事农业劳动,农田产出的农作物的经济价值。如果农户认为土地流转收益不如自己经营收益高,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终止流转合同或将固定流转收益变更为“保底租金+分红”模式,从而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

三、关于“运行理念与农村现实不符,农民本应是农田建设主体,实际上主要以政府主导,企业或大户经营,形成农民不种地,种地的非农民现象”的问题

    国家鼓励和提倡土地流转,并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一是政策明确鼓励土地流转。从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到近年来中央一号(如2023年《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均明确“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等要求,将土地流转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核心路径之一。二是法律保障和支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土地流转的合法性,规定土地流转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确保农民在流转中获得稳定收入,鼓励通过“保底租金+分红”等模式,让农民分享规模经营带来的增值收益。从我旗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仍是农田建设的主体,传统农民与新型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均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主力军,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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